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本人入职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跟我签署劳动合同,但是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表示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补偿金标明在每个月工资中体现,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补偿是否算是有效?这份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我可否不履行,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11 12:3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双方当事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效。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合同解除之时,与用人单位达成无争议的协议,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劳动者知道自己享有的权益,补偿不显失公平的,是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是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对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  二是限定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主体范围规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将竞业限制扩大到全体员工,则不仅威胁到广大无关员工的生存权,而且也会极大地损失企业因竞业限制而过多支付员工的补偿费用,造成两败俱伤。
      三是竞业限制的相关商业及技术秘密必须是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不为一般员工或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未进行保护的或者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巳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巳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的,即不具有或丧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内容。
      四是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特定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实用性、知晓度以及竞业限制补偿费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业可做不同的约定,但法律必须规定一个上限,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
    为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竞业限制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这是合情合理的。  凡竞业限制条款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自行终止。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竞业限制有效的回答
  •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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