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欠信用卡没有还,请问她父母是不是有这个义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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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还款,银行随时可能起诉,债务人的逾期还款记录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过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保持时间为五年。在还清欠款后,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二、现在欠款仅有五千元,不到一万元,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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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
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五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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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用户在银行是没有分期还款的,如果你金额小,还是按百分之十还,银行一般不会起诉你,但你的不良记录和利息滞纳金等都照算
1、一般欠款1万以上,欠款久了(银行通知你两次以上,这个两次是指不管你接不接电话或换了电话没通知银行,只要银行按你填写的开卡资料上的电话打过了就算,有录音的,超过3个月没还清欠款),银行或银行委托单位是会以刑事诉讼起诉你或找警察来找你的。(罪名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诈骗,这个我就不解释了,网上查的到)
2、欠款1万以下的,先通知你,不还再通知你家人或亲戚朋友,或单位同事领导,再不还会有工作人员到你单位、家里找你,最后看银行心情以民事诉讼起诉你,直到你还清欠款。
3、个人建议赶紧处理了,我都不说什么你的个人证信不良或黑名单了,光是给那个利息钱都觉得划不来(取现是当天开算日万分之五,月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每个银行都不同,如果超过你额度了还有超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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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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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