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朋友现在被关了:因有人欠他老板钱不还,他老板主使他带人欧打那个人、现那个被打的人反告他非法拘禁罪,现抓了他与他老板两个人,我的朋友没有动手打人,属于带队,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会被判刑多久?有没有可能出来?多久可以去看他?

2019-04-12 03:14: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打人,1,首先可以投诉,。
    2,是否受伤,伤害程度是否构成了轻伤以上,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就可以报警,若公安立案,检察院会向法院起诉那就方便多了,法院审判确定罪行,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同时可以附加民事诉讼,要求身体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
    3,轻微伤以下,公安不会立案,那就只有投诉了,如果当地交警部门不管,可以向检察院投诉。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中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见,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幅度,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其量刑在5年以内,也就意味着,可能会有会有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
  •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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