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公司股东 公司向银行借款 有担保公司担保 抵押物充足 假如公司还不上银行贷款 股东会承担责任么?或者说 股东会列入黑名单么 影响征信么

抵押担保
2019-04-12 07:55: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  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  
    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  
    四、已经设定抵押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  的范围;
    (5)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颧;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物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由自己保管的质物,应专项保管,不得动用,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贷款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第十六条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基础上,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必须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 银行借贷纠纷中,担保人手续有瑕疵,不影响借款人名下抵押物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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