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县城医院住院18天,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无营养费赔偿,另有伙食补助540元,交通费400元,请问是否合理?

2018-08-01 09:51: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细菌侵袭、自然灾害伤害、他人伤害或动物伤害等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加害人首先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而支出的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理疗费、治疗费、检查费、透析费、化验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其他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一次性给付。  
    (1)医疗机构对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承担当地《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所规定的药物的费用;如需购买该范围以外的药品并且该范围中确无可替代治疗药品,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也就是受害人一般只能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并使用当地公费报销范围的药品,除非该伤害不使用公费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不能治愈或减轻伤害,否则不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未经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也不予赔偿。  
    (2)医疗机构只承担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所增加的治疗费用,不负责治疗原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费用。例如某患者,因患阑尾炎住某医院做手术,由于手术医生不负责任,手术粗糙,造成患者腹腔大出血,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延长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延长了患者痊愈期间。如果不是病人赶上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医生,患者手术完毕后一个星期内,就可痊愈出院,所花费用只需1000元;由于出现了医疗差错,延长了患者住院时间,所花费用7500元。对此,医院应赔偿患者的医疗费6500元,对原疾病治疗的1000元,应在总额中减掉。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医疗机构不予赔偿,患者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由医疗机构赔偿;但患者就诊医院下达出院通知,患者故意拖延,或患者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宿费,医疗机构不予赔偿。  
    (3)因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必须进行后续检查、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例如:整容、镶牙、植皮、换眼球、装假肢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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