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西盟太仆寺旗人。今年12月9日,我买了一套房子,还没拿到钥匙。开发商从10月1日收取取暖费。问题是开发商应该承担12月9日前70天的取暖费。我现在不付这70天的取暖费。售楼处不给钥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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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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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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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