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工厂工作了9年,正常上下班工作时间都是7:30到7:30,每天12小时扣除吃饭时间有3个小时算加班。前两月由于本人牙痛吃饭慢累积迟到有42分钟,厂里口头通知我给我一个星期不许加班的处理,我自行按原来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加了班,厂里不给我加班费合法吗? 2:入厂的前三年厂里没给我买社保后来才买的,可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我们每个月加班都超过36个小时,基本上都在65小时以上,每个月厂里面有要求我们签名确认自愿加班(加班工时以实际出勤为准),厂里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12 15:5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