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在2016年11月份公司打着“为鼓励优秀员工,让我们入股”的旗号,每人入股的费用都不一样,有多有少,入股款方式为:1 自行汇入公司帐号。2 在每个月工资里扣除。当时也是说明在此期间如要退股,随时都可以,现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我们的入股款迟迟没有回应

2019-04-12 16:25: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对于因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
    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
    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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