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借款64000元一直不还款,多次协商无果,只能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签订和解书,和解书是2014年8月4日签订,约定欠债人于10月12日偿还本息共计84600,如若按期偿还,则免除8月4日至10月12日之间的利息,结果债务人在10月22日偿还了一笔10000元还款,10月31日偿还了一笔40000元还款,请问利息该如何计算,是按照原本的64000还是按照法院判决的84600,另外双方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但法院声称应该是先还的本金,请问这是否合法

2019-04-13 06:1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贷款利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
  • 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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