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开车把我撞伤,左腿开放型粉碎性骨折,交警队判对方全责,请问对方是否构成过失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

刑事辩护
2019-04-13 06:50: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开车肇事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对于第一个构成要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第二个构成要件,何为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还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 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 驾驶人造成交通肇事,那么肇事现场怎么处理呢?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轻微,且无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即刻将伤亡人士送往医院救治,并拨打“122”电话,向交警部门寻求帮助。在通话过程中,要清晰表达事故发生时间、地段、人员伤亡情况等,以便交警部门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与此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先拍照。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22指挥中心或到达现场的民警,先根据情况做出判断,积极在周围搜救受害者,并将受伤严重或已经失去意识的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现场报案人或当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员、车辆特征、车型、车号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实施布网堵截、追缉,争取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
    收集证据与材料。先询问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或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的见证者,特别要注意询问事故发生或发现事故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有无拖挂、装载情况、驾驶室乘员以及车辆其他特征。
    然后积极向周围的住户或群众了解情况,积极搜寻有价值的证据。
    在勘查现场时,要注意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找发生事故现场见证人,为侦破和审定肇事车提供依据和线索。应收集的证据一般有:车辆破损零件(如皮带、灯玻璃、后视镜片、挡风玻璃碎片……等)、车身表面漆片、血迹、毛皮、皮肉、衣服纤维、轮胎痕迹、人体痕迹、车辆装载物、泥土等。
    到达现场后,判断肇事车的特征和行驶方向,及时组织力量循迹追捕追缉,及时通知有关的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在肇事车辆可能途径的路线、地点及时设卡拦截。
    勘察人员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勘查员、绘图员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恒基、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影。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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