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员工陪产假工资怎么算?陪产假的休假时间算休息日吗

妇幼权益
2019-04-13 14:1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 一般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支付,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位要求员工放假,属于单位原因,单位不能要求你们以后用年休假或假日来补这段时间,并且单位还应该支付你这一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工资,和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
    只要你们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单位就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
    你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