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他人从 年初开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钱使用,借钱的方式为通过在她店里的POS机上刷我的信用卡,刷出的钱先由他使用,到还款日由他还上然后再刷出来使用。她按银行贷款利息给我报酬。这样做了几个月,一直是安前面的方式操作。可今年八月,他从我的卡上刷出十二万多后,就没有再给我还过,并否认了是借钱使用的事实。这是诈骗吗?

2019-04-13 19:52: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 加速资金回笼,快速清偿债务。避免诉讼旷日持久,长期僵持的马拉松收账过程。
      
    2、 在收回欠款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关系,避免了诉讼双方对恃的局面。
      
    3、 措施多样,方法灵活,以回款为最终目标,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手段,给债务人施以压力,解决难题。
      
    4、 风险代理,专业操作,不成功不收费。同委托人共同承担收账风险,共享账款回笼的利益。
      
    5、 咨询建议,标本兼治,根据在催账中暴露出的问题,向委托人提出咨询建议,以从管理入手预防和控制账款拖欠的问题。
  • 如果是故意不还就是贷款诈骗,如果是无能力偿还,建议跟金融机构协商申请展期。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温宏略、温随新夫妇拾到信用卡并协同家人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取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而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 够不够成信用卡诈骗罪要看你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没有以下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次要看是否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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