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间借贷 外地房 没下房本 有发票和购房合同 两者抵押给民间借贷(朋友)50万 每月利息4万 先利息无法支付 民间借贷说每天滞纳金1万5。一共刚借了2月。 现在怎么办

2019-04-14 13:1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的订立的要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首先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民事行为有效性和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可能产生合同效力的被撤消或者被变更。

      三是抵押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款抵押办理: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
    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
    效。办理民间借贷房屋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民间借贷主合同及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2)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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