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82年的,99年参加工作,后企业改制,2012年下岗,社保自己续交了,今年以交了18年,多少岁可以拿退休金

改制重组
2019-04-14 14:55: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
    因为,目前不知道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所以无法准确计算退休时能拿多少养老金。
  • 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
    ”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 根据目前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与当事人的参保种类、性别、身份等有关:
      
    1、职工养老保险: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均为60周岁。
      注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将于2017公布延迟退休政策,可能于2022开始实施。但是具体细则尚待公布后方能知晓。
  • 退休前的劳动纠纷可以
    退休后属于劳务关系,有纠纷直接起诉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