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四月,老公骑电动车接女儿放学,被汽车撞了,对方全责,我老公当场昏倒(这个另说),女儿13岁,从车头撞飞到到车尾,摔倒在地上,手臂缝了七针,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我的问题是,我能代我女儿起诉吗?能要求哪些赔偿?能向被告要精神损害赔偿吗?请律师的费用能让被告付吗?谢谢。

2019-04-14 16:50: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至于赔偿标准,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