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有6个儿女的85岁老人,犯有严重心脏病,双手颤抖,自书一份房产遗嘱,受益人是他的二儿子夫妇两人,条件是要二儿子夫妇好好照顾年迈的父母,并要求二儿子与父母同住在该所房子内,第二天他同与他同岁的老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时间是2005年5月。公证书是格式化的,没有附加条件的,连生日都错了。二儿子夫妇没有尽到照顾父母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同父母在这所房子中同住。现法院正审理此案。请问:1.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能成为受益人吗?2. 这份公证了的遗嘱有效吗?

2019-04-15 05:50: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 1)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以强行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属于法定继承,则必须遵从这一顺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因婚姻或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强度和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扶养效果的程度。
  •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公证。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且放弃继承权的,需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 遗嘱继承优于(高于)法定继承。
     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五条意思表明了继承时相关继承法则的效力大小,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