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内婚姻协议 协议内容就是围绕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所签署的 这样的一份协议是否可以做公正?离婚后是否生效

离婚
2019-04-15 11:04: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生效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

    二、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到法院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判决的,原离婚协议即失去了效力。

  • 一、婚内协议主要调整人身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达成一致协议就当然有效。
    二、你所提及的内容中主要是明确损害赔偿且未涉及离婚自由的剥夺或是限制,这一部分应当有效。但关于女子抚养这一亲权关系部分无效,一来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双方都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并承担抚养义务”的规定直接违反,你所理解的抚养权应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抚养权”或“携带抚养权”;二来将来如果是诉讼离婚,即使已约定由谁直接抚养,法院同样应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子女年龄超过十岁的还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三、公证其实也是一种合法性审查,诉讼法规定无相反证据的话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法院应予直接确定,因此建议做一下公证。但是设定人身权利义务的合同,公证员是否有能力对其合法性做出准确认定,是否敢于对其合法性做出认定则又另当别论。当前部分公证人员仅就“签名属实”事项所做的公证,无多大实质含义。此外还应注意公证的过程是否会伤害你老公的情感及两人的婚姻感情。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