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务犯罪盗窃公私物资价值2万多元能否判刑?如何量刑?

刑事辩护
2019-04-15 11:13: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犯有重婚罪,且当事人已有自首情形,且身孕已有六个月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此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大。
    建议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抓紧时间委托或请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提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 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