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XX人,男方是山东人,在北京居住。10年11月25日在山东某县领了结婚证,12年1月生了女儿,从12年七月开始男方开始不回家,基本属于一个月或是半个月不回家,我也不知道去哪儿,13年最长有八个月的时间他回家的次数都不超过十次,14年一样长时间不回家,也不告知我,15年3月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他以工作忙为由说暂时没空回山东办手续,4月我带女儿回到XX,他直到今天为止他和他的家人没给我和孩子打过一个电话,没给过我们一毛钱。12年孩子出生以后得费用80%是由我自己承担的,他只是很少的给我几千块钱,而且对我女儿都不闻不问,生病看病都从来是我自己,他不管。现在离婚协议签了七个月了,我现在想办手续想离婚,他又不和我去山东办手续,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4-15 14:1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建议委托律师代书,写好协议后带上协议书三份,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离婚证即可;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可以一并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较快速的达到离婚目的。诉讼离婚时间较久,具体程序可以带上身份证和结婚证,需要分割财产的带上产权证明、财产信息具体委托律师办理。
  •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1、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乡镇级)输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起不到法律上认为离婚的效力,只有民政部门发的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才能证明确实离婚了。
    2、法院判决一般是尊重当事人自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之内容的。
    3、家庭暴力可以报警、请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请妇联调解等。打伤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