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像有些做资金管理或投资管理的公司做《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打款到有限合伙企业对公账户,请问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可以把里面的资金全部取走吗?

2019-04-16 06:42: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流程: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一 登记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申报企业设立材料  
    (3)经营范围确定  
    (4)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6)办理税务登记  
    (7)办理银行登记  
    (8)办理招工登记  
    (9)验资等  
    二、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高管人员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指定委托书  
    (3)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身份信息的确定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C、办理时限:一般材料齐全,在工商局受理后,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套手续下来,大约3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从经营范围上看:  投资基金公司: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共同点都是: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注册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的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募基金);从广义来说,基金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目前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分为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全部为制基金,私募基金既采用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与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基金的行为不属于基金的资产。
  • 私募基金只是一个名称,不具有法人的性质,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法人组织,一般是由于基金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 公司合伙人怎么退出,  公司合伙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退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造成公司合伙人退出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继承者,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协议而被开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伙权益被扣押等。从法律上说,合伙人的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建立,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变更。合伙人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方可将其合伙企业的债务负偿还之责。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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