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人代表失踪后,公司己停止业务,债权债务将如何处理?

2019-04-16 11:5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婚姻期间发生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偿还,
    离婚时需要你们协议分割债务,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主站债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公司法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公司仍存在,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原公司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以其所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法人作为个人对所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公司法人的变更是不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产生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应该由公司承担。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不算债权投资,属于债权转让,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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