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朋友开了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朋友不能经商所以公司的注册人不是他,,我跟他私下签字的合伙协议有效吗

2019-04-16 14:1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合伙股份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 公司为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所以其财产不独立)。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只有具有独立财产的,才可能是无限责任。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准备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 怎么解除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除。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而且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签订的。
    而且民法通则对合伙已有专门规定。故不应再适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伙协议。  理由主要有:  首先,合伙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
    如合伙人对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协商一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形成一种共有关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二是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合同等业务关系。
    不管合伙人内部对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如何约定,但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均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约定规避。这一点与一般合同关系严格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其中“等”字笔者认为也包括了合伙协议。  其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案原、被告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范畴。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对此民法通则作为专节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在适用上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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