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同居的,如果不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同居关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
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请,同居关系本身法律不予以干涉,所以不作为诉请。具体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作法律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