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了一套房子,合同写的两年,房租一年一付,如今第一年到期了,房东说要收回房子装修,但是合同内没有写到违约赔偿这块。我该如何维权?或者能让房东赔偿我的损失吗吗?因为当初房子租来什么都没有毛坯房,简单装修花了几千,损失谁来承担?

2019-04-16 23:07: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 装修合同违约有三种解决办法:
    第一:和装修公司或是装修队协商,再另起一份合同,要把你的需求写的详细,并且写好规定时间内必须得完成工程,否则耽误一天扣多少余额的装修款。凡事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第二:如果装修队不跟你另起这份合同,那剩下的钱就不用给他们了,但是你一定要跟他们说清楚,并且要立字为据叫他们过来签字。
    第三:直接前往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