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出了一单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书还没出来??对方出院了后就让我给营养费和护理费??我该给吗后就让我给营养费和护理费??我该给吗?

2019-04-17 09:26: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伤情基本恢复后,各方需要就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根据
    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与解释的规定完成事故赔偿相关事宜。本案中,具体的赔偿程序还需要根据您的伤情以及对方的态度决定,同时事故认定书是进行赔偿的重要依
    据,最好是待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再具体进行各项赔偿事宜。
    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以登录
    www.peichang.cn


    果事故刚发生不久,那么您们(视情况让家属或是律师代理处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与对方一致要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对仅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从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届时交管部门会与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交待相关的调解事宜。

    外,您也可以和对方和解,通过与对方平等协商,自行约定各项事故赔偿。要是和解或是调解不顺利,您还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赔偿。
    起诉的话
    需要向事故发生地或是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以及统计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必要的时候,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赔偿。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当事人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人自愿给被收养人的家属一点营养费,并不属于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