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有一女儿,7岁,有一贷款的房子。因生育女儿不是儿子A期间遭虐,无证据。8月受婆婆打受轻微伤,已在当地派出所报警,现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能获得多少赔偿?房子怎么分割?

离婚
2019-04-17 10:20: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 1、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
    4.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你好,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
    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如何搜集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