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借款是2014.7.23,时间为2014.9.23日前还清。本人签了担保人并还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借款还清前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人直到2015.7.7才向法院起诉,虽然担保有效期过了,但不是还签了承诺书,也不用承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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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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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担保
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限,如果约定了具体期间按担保期间计算,如果约定不明按2年计算,如果未约定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过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过期还要看债权人是否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如果已经主张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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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