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朋友办理贷款,向我借了我的银行流水记录,没有我的签名。请问我会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吗?

2019-04-17 13:00: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担保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3、《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按照你说的情况估计,借条上没有写清楚是什么担保,就应当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连带担保。
    7、确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一个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的。
  •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人(按照实际情况,是否有保证人):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XX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XX利息,即月利率为X%,年利率XX%;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二〇X年X月X日至二〇X年X月X日),逾期按月利率X%计算;
    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
    即二〇XX年X月X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 共计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 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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