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暴离婚,我是原告在法院判时,我就成被告了,我能上诉吗

离婚
2019-04-17 17:32: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现提出了上诉,一审的判决效力就自动中止。
      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从下达判决之日起,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恢复,被告须按判决执行,否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则一审判决将不再有法律效力。
  • 我起泝与妻子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我需要到一审法院去申请执行吗?还是无须递交申请,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被告要自动返还应给我的财产,若逾期不执行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谢谢!”的问题,我们为您作出的回答和建议如下: 如果对方拒绝按照判决执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如果有家暴怎么可以离婚?  有家暴,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