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改变,要进行裁员,一部分员工合同已到期,一部分还没有到期,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再一个我们单位资金短缺,14年还有一个月工资还没有发。目前没有经济补偿能力,有关赔偿金方面的还有什么解决方法。??期待您的回复!

2019-04-18 04:2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以劳动合同为例,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 没有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得于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有每月发工资到工行存折本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你是有利的证据,你可以让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如果处理未果,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要工资。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