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该男子交了10.1万元作为找零费。后来,他发现那个人不工作,很懒。该女子被女子分手后,该男子要求支付分手费,并伴有恐吓。这笔钱应该退还给那个人吗?是否有法律依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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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还钱,在法律上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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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这种自愿给予“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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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