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哥与他前妻已经分居两年多了,他们结婚差不多三个月就闹矛盾,由于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其实他们也是别人介绍的,所以没相处多久就在一起了,结婚的时候是女方的房子,有于是单位的地建的房,卖给工作人员当然就便宜一些,而他们结婚的全部费用都是由哥出的,也花了4万,现在他们分居两年了闹离婚,是我哥搬出来住,女方说房子不是她的,而是她妈的,而在这期间女方多次问男方要钱,理由是因为在那期间她做过一次人流,现在仍需治疗,而且她说房子不是她的,她也要搬出来住,并且向哥要钱,还希望他去照顾她,请问她的这些做法对吗?哥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去对付这么无理的女人?请快点答复,谢谢

离婚
2018-08-02 06:26: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的第18条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你将离婚破裂的原因写清楚。如果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将他的过错描述在离婚协议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其实,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对此问题再进行争议已没有很大的意义,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词语进行阐述就可以了,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争口气”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