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被征用,赔偿不合理,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赔偿少了要依剧哪条法律起诉

2019-04-18 20:47: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流程:
    一、征地的实施程序 :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第十六条 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十七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
  • 农村土地的征收标准各地都不一样并且有很大的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收入的三倍,最高不超过十倍。安置费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收入的十倍,最高不超过三十倍。
    因为新土地法是2004年制定的,所以一般各地的补偿款都要比这个规定高。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上是2017双鸭山征地补偿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