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退款成功了,卖家的退货地址不详细,快递公司不给办理,联系卖家又不回复,东西退不回去,我该怎么办?一直联系不上卖家,可以自行处理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4-19 15:44: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质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煺货、补足商品数量、煺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送达处理: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邮寄送达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在法院文书送达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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