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些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想咨询。我家姐弟共三人。我是长女。我与我弟弟,妹妹属同母异父。我母亲去世后,继父再婚。继母带有一女。再婚后,二人用我继父原有住房的动迁款,重新购买一处个人产权住房(购买此房屋所有费用均由我继父一人花费)。房屋产权证写的是我继母的名字。1.在没立,有关此房屋遗嘱的情况下,我继父如先于继母去世。假设此房价值10万财产应如何分配?(继父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年满20周岁,二人无婚生子女。)2.在继母不同意的情况下,我继父立是否可以立遗嘱把此房屋全部产权给我弟弟?3.我继父去世后,我们姐弟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吗? 我有一些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想咨询。<p>我家姐弟共三人。我是长女。我与我弟弟,妹妹属同母异父。<p>我母亲去世后,继父再婚。继母带有一女。<p>再婚后,二人用我继父原有住房的动迁款,重新购买一处个人产权住房(购买此房屋所有费用均由我继父一人花费)。房屋产权证写的是我继母的名字。<p>1.在没立,有关此房屋遗嘱的情况下,我继父如先于继母去世。假设此房价值10万财产应如何分配?(继父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年满20周岁,二人无婚生子女。)<p>2.在继母不同意的情况下,我继父立是否可以立遗嘱把此房屋全部产权给我弟弟?<p>3.我继父去世后,我们姐弟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吗?

2018-08-02 10:08: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