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一家外企工作(做一搬的技术管理工作),目前已工作四年,合同还有两年到期,今年初我部门新上任一个老外当经理,我此前和他有过工作关系,他对我的印象不好,他上任后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联系人事部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工会提出如不能胜任工作应安排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但此老外不同意,如果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我能否要求2倍的经济赔偿?

2018-08-02 10:12: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 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换,如果员工拒绝的话,那么单位是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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