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买卖
合同纠纷中,如果受让方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请求对方交付土地的权利。但是如果还没有登记,已经合法
占有并使用该土地,那法院也支持请求。
转让
合同还没履行,成立在先的受让方可以请求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