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12月31日了,我们厂10月份工资都没有发,还有11,12月份工资没发,请问公司算不算拖欠,算不算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谢谢!

2019-04-19 23:56: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 如果你们属于工程承包关系,对方拖欠工程款的,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
    如果因此而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院、1234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告发,现在国家比较重视民生问题,拖欠工资属于违法,已经违犯国家的法律,可以大胆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挺起腰杆做人。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即劳动争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建议协商解决,当然,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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