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辞职但医院不批 合同上写提前一月说就可以,但现在医院不同意,不是否可以自动离职呢。

2018-08-02 10:37: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违约金的,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是否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呢?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的
    22、23条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约定违约金的相关情形。这就从法律上严格限制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限制了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即只有在涉及服务期以及竞业禁止限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限制了违约金的数额。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明确了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辞职权时,不需要给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也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两种情况,除去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属于违法。而劳动者提前辞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合法履行了辞职权,亦无需承担违约金。
  • 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辞职只要经过了法定程序,无论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1、只要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就可以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则提前三天书面辞职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单位同意;  
    2、如果单位以此为由拒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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