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承包民营医院后,能起诉索要承包费吗,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有谁来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4-20 07:4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上海今日首次公示40起医疗事故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新法优于旧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效力上法律大于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更加有利于患者,使患者掌握主动权,此外,在具体诉讼中,医疗机构仍会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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