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现小学6年级在校期间与同学相撞,门牙损坏,学校有赔付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0-28 13:2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应该赔偿受伤同学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者可以让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再向撞伤同学的学生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无需负责。学校没有尽到前述职责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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