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强迫第二次自愿的行为应分开进行认定: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
2、第二次女方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不认定
强奸罪;
3、如果行为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该幼女是否出于自愿,两次性行为都应认定为强奸。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