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的要求:
1、期限要求。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2、实质要求。遗嘱应当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订立,且不得受欺诈、胁迫;
3、其他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