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下租房的问题,我和房东签定的合同是半年的5月份到11月,10月份的时候房东问我用暖气不,我说不用就没有交,然后到11月了我这没有找到别的房子,就又续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并和房东说了再住一个月就搬走哈,房东收了钱后,说把房子先挂中介,11月9号有人来看房了,问我什么时候走,我说月底。房东和我协商说是想让我11月15号前搬走,这样下个租户就交暖气费了,和退房钱,按天算,我说我这月钱已经交了,住到月底吧。后来房东说如果我住到月底,下个租户租房,中间这空缺的时间段的暖气费由我补齐。这不开玩笑么,我都不住了凭啥我补齐,他要是到1月才租出去,我还得补12月的暖气费?交不交暖气费是下个租户的事,和我没啥关系,我要求房东正常退给我押金,这样没有毛病吧

房屋租赁
2022-10-29 00:3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 租房子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口头承诺很难生效,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
    2、要写明是长租还是短租,是否可以转租等事项。
    3、要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等。

    4、对于屋内设施,有更改的地方需双方签名确认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租房子的时候,经大房东同意跟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虽未约定但大房东明确表示同意转租的,二房东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