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了保险费;以及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是在中止之日起的二年内。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就恢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