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
国家赔偿的主体。其中受害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而在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