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婚外给其他女人购买的房产能收回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2-10-29 14:32: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则不能随意要回。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当事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丈夫瞒着妻子卖共有房屋的妻子可以依法收回房权,但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妻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丈夫瞒着妻子卖共有房屋的妻子可以依法收回房权,但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妻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故不适用前述的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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