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掉了的办法: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领。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属于已登记情况,且收养现存有效的,应当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