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男友要结婚了,我想和他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和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我想知道有必要吗?

2019-04-20 10:48: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自然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婚后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实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偿还房屋借款,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房屋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这样,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第108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第109条夫妻可以约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部份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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