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请问园长承担什么责任

安全事故
2022-10-30 14:3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孩子在幼儿园摔伤是因为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对孩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孩子进行补充赔偿,一般是要赔偿幼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但是如果幼儿园有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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